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一、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二、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
三、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但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