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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乙種財務代理人承辦託付款支付,應按照財勤單位直接支付之規定辦理,
並依照現金收支會計制度之規定設帳登記,於支付完畢後向財勤單位結報
。其結報期限,得視案款之繁簡由申請單位與財勤單位雙方協議之。但自
辦理託付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四十五天。若超過規定期限,財勤單位應
填製「託付款催結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七) ,主動催結,
而受託付單位未申請展期或展期理由不充分,經催結仍未結清或置之不理
者,應即坐扣該單位其他經費結案。
圖表附件:
附件二十七:託付款催結通知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