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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計畫調訓,依經歷管理指導計畫調訓,管制所有軍官選送或報考各種校院,接受各種教育,增進其學術能力,其原則如下:
一、調訓計畫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其個人經歷管理指導計畫適宜策訂之。
二、列入計畫調訓人員,應依據其考績考核及資績鑑定成果,排定優先順序,建立調訓候選名簿,依次調訓。
三、計畫調訓必須與人事運用密切配合,並符合為用而訓、即訓即用之目的。
四、進修教育依需要保荐送訓,並依任職狀況,及個人役期長短,實施計畫調訓。
五、深造教育以普選普考為原則,並依官科、職類需要律定錄取比例。
六、留學教育應先期選拔儲訓,再行考選出國接受教育。
七、輔助教育依軍事需要計畫辦理之。
八、教育時隔必須任實職一個任期以上。
九、戰鬥戰備期間,停止調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