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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7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由有關單
位填造,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卡之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本機關管理及使用單位財產之移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
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
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四、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