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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三、採土壤處理者,其土壤樣品,每年申報一次。
四、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每三個月申報一次。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命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