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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船舶裝載裝置有危險品之貨櫃時,船長除應確認貨櫃之標示與貨櫃裝置危險品明細表之記載事項相符外,應檢查貨櫃有無損傷或危險品有無洩漏等不正常現象。
船長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危險品容器、包裝、標籤、標示、裝置方法與貨櫃之標示,認為有違反本規則之疑義時,得會同證人將貨櫃打開檢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