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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處,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搭載甲板乘客時,其甲板乘客定額之核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渡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四平方公尺。
二、航程需時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一平方公尺。
三、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八五平方公尺。
前項用以搭載甲板乘客之露天甲板,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時,應有適當之天蓬及遮蔭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