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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政府得以指撥開發基金之收入,或指定公共建設收入,為償本付息之財源
,並由國庫保證,發行長期開發債券,或委託國家特許之專業銀行發行長
期記名開發債券,籌措資金。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面種類、利率
、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
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