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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支持物與街道、公路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公路若有緣石時,支持物、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等自地面起至四.六公尺或十五英尺以下部分,應與緣石之車道側維持足夠之距離,以避免被平常行駛及停放於車道邊之車輛碰觸。於公路緣石轉彎處,上述距離不得小於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若為鋪設型或混凝土窪地型緣石,上述設施應位於緣石之人行道側。
二、公路若為無緣石或無人行道時,支持物應靠道路邊緣設置,與車道維持足夠之距離,以避免被平常行駛之車輛碰觸。
三、電業於公路、街道或高速公路上裝設之架空線路,若因路權狹窄或緊鄰密集房屋等特殊狀況,應採可行之技術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