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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