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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雇主應禁止非工作必要人員進入下列場所:
一、正在清除浮石或其下方有土石飛落之虞之場所。
二、隧道、坑道支撐作業及支撐之補強或整修作業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