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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電車線設備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查驗。
一、新設及更換之電車線,自開始使用滿三個月之第一年內。
二、開關系統開始使用後每滿兩年。
三、依施行巡視、滑行觀察及試驗運轉之檢查紀錄認為有澈底查驗之必要者。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應立即施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