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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以前條開發基金投資之事業,應為獨立企業化之經營,於經營獲利時,得
依第八十三條規定移轉民營,或將開發基金所有之投資讓售、移轉或出售
之收入,經依法課徵所得稅後,撥解開發基金循環運用;其未移轉前所得
盈餘分派亦同。
開發基金投資之事業,如為公營股份有限公司性質者,其董事及從業人員
,除關於刑事責任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外,均不適用有關公務人員
之法令。但兼任之董事,原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