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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5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抄錄、勘查、審查或核發執照,應收取申請費、登記費、抄錄費、勘查費、審查費或執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