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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