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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行政院應設置開發基金,負責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收入及國庫撥款,為
左列各款之運用,並依特別預算程序,提出計畫大綱,送立法院審議:
一、單獨投資於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而為民間無力或不願興
辦者。
二、參加投資於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其為民
間興辦而資力不足者。
三、融貸資金於技術密集工業及經濟建設計畫中之重要生產事業,其需購
置自用機器、設備而資金不足者。
四、為提高生產事業技術之改進,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基金,引進特殊技術
、專利或新穎設計者。
前項開發基金之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