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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預算支用單位奉分配之預算,因事實需要,不便由財勤單位直接支付者,
得就左列之範圍申請財勤單位辦理託付。
一、勞務費用:伕力工資及零星運費。
二、旅費:學員生分發及回程旅費、應召及退伍還鄉旅費、薪餉發放旅費
。
三、加給及補助費:經國防部核定支給標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而由各
單位主辦主計軍官核實簽證之各項加給、補助費及教官鐘點費等。
四、演習經費:演習經費內按人數分配,或以個人為支付對象之費款。
五、卹賞費:撫卹金、慰問金、救濟金及獎賞費等。
六、傷患處理費:傷病轉院歸隊差旅費、傷患運送茶水費、醫師、護士夜
勤費、輸血及病房用費等。
七、災害搶修費:因天災或緊急變故,經核定之營房、眷舍搶修費。
八、修繕費:拾萬元以內經核定利用本單位人力自行修繕者,其零星材料
之採購款項。
九、債權人距離過遠者:債權人距離財勤單位在十五公里以上,交通不便
,又無銀行設立,不願前來領款者。
十、購置物品必須先行付現者:向國(公)營事業單位或外籍人士、團體
採購物品必須先行付款始能取得提單或發票者。
十一、喪葬費:退伍除役之單身無眷人員死亡,其喪葬費憑由列管之團管
區以領款收據具領。
十二、其他:情形特殊,經財勤單位請示財務署同意託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