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或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日一年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因其所居住建築物計畫拆除或遷移,致無屋可居住者,除已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拆遷安置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予以安置者外,於建築物拆除或遷移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或以專案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前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除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認定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更新單元內實際狀況,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