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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
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
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