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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列公式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值計算:
V 100
W=-ln﹝---﹞
S 100-C
W :防護空間所需藥劑量(kg)
V :防護空間淨體積(m³,得扣除不滲透且不可移動固體體積)
S :防護空間之最低溫度(t℃)、一大氣壓下之比容積(m³/kg)
C :設計濃度百分比(%,體積百分比)
二、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時,所需滅火藥劑量取其最大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