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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