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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