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氮氣(以下簡稱 IG-100) 、氬氣(以下簡稱 IG-01)、氮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5)、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41) 滅火設備。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裝置準用第一項第一款本文之規定。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