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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在起居艙及服務空間應採用下列之一種保護方法:
一、方法 IC -所有內部隔艙由不燃B級或C級隔艙構成,除其走廊、梯道及逃生路線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探煙系統外,通常在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並未裝置自動噴水器、探火及火警報系統。
二、方法 IIC-在預期可能發生火災之所有空間內,如起居艙空間、廚房及其他服務空間,但不包括無火災危險之空艙空間及衛生間等,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七節相關規定之核定型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起居艙空間內之走廊、梯道及逃生路線則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探煙系統。其內部艙壁之型式,通常並不作限制。
三、方法 IIIC- 在預期可能發生火災之所有空間內,包括所有起居艙及服務空間,但不包括無火災危險之空艙空間及衛生間等,應裝置有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第二章第八節相關規定之核定型固定探火及火警警報系統。其內部艙壁之型式通常並不作限制。但由A級或B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屬公用空間時,該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