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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凡在本會或各機關連續服務滿十年以上,最近十年年終考績有六年列甲等
以上,其餘均列乙等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合於第八十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規定者,得選拔為優良人員。
依前項規定,當選為優良人員者,其再參加選拔資績,應自當選後之次年
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