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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完成審議前,必要時得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第一項之建議或前項之通知時,應考量公共利益、相關廠商利益及其他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