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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興建國民住宅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購買之土地,在承購後一年內未開始使
用,或未於核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計畫用途者,由主管機關按照原購買地價
強制收買後,另行處理;其為租用者,終止租約,另以耕地招租。
前項開始及完成計畫期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
一次。但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