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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交通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事前預約申請租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七、車型及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車輛。
八、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