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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