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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記載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
一、飛航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航日期、飛航時間、飛航班次、組員姓名及任務、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及其他事項,並由機長簽證。
二、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記載各項維修檢查情形、缺點及故障改正措施、缺點延遲改正紀錄、各種維修勤務及其他維修事項,由領有合格證書之負責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簽證,並經機長簽署後始得飛航。
前項飛航日記簿或日常維護紀錄之記載,應以不褪色墨汁即時填寫且不同日期不得共同記載於同一表內,並自記載之日起應保存一年以上;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
第一項規定之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之記載及簽證,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紀錄系統管理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