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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2 條
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專倉通關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專倉通關。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快遞業者所屬同一公司及其分公司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