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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檢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報告,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