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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原私校退撫基金於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