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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設立標準如下:
一、一般大學校院附設者,其設立標準依前條規定辦理。
二、宗教法人設立者,其設立標準如下:
(一) 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 校舍:
1.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
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2.新設宗教研修學院申請立案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
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 設備:
1.應針對各系所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 (
習) 設備。
2.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
備。
(四) 設校經費及基金:
1.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 (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
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具募款能力。
2.設校基金五千萬元以上,存入銀行專戶。
(五) 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須至少有三分之一課程由符合大學教
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六) 系、所:以一系 (宗教學士班、宗教碩士班) 或一所 (宗教碩士班
) 為限 (宗教研修學院及系、所均應冠以某某宗教名稱) ,必要時
得分組教學,學生總人數原則不得超過二百人,並由教育部審查核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