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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除依前條規定確認客戶身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檢核:
一、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方法或作業程序,以辨識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二、前款辦理情形應予留存或記錄,保存期間同前條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