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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前條所定專業教育訓練包括下列四類課程:
一、殯葬政策及法規。
二、禮儀師職業倫理。
三、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
四、殯葬服務趨勢及發展。
禮儀師應完成前項各款課程時數至少五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