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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