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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師經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於國內進修或研究者,得給予全額補助。
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於國內從事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進修或研究者,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予半數費用以下之補助。
前二項補助項目,包括依進修或研究學校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法令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教師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於國外進修或研究所需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教師,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