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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