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稅課收入:應以概算編列時稅法所規定之稅目、稅率、及免稅規定為
計算之基準,考量預算執行年度政策變動因素及國民稅負能力;衡酌
前年度及上年度已執行期間實徵情形,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總資
源供需估測所顯示之趨勢估計編列。
二、非稅課收入:應衡酌以前年度實收狀況及各項影響因素,並依「各類
事業費率、受益費及規費編列年度預算處理原則」 (附件十) 規定,
切實檢討核編。
三、各項歲入概算之編列,應力求翔實,並明列計算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