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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國營事業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計
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本者,應於損益
表下附註說明。
(二) 虧損之發生,由於成本增加,而增加之成本,無客觀事實之憑證足
以劃分與辨認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三) 總虧損之發生,原因複雜者,可另編分析表,列為損益表之附表。
二、累積虧損過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虧損填補程序辦理。
三、為執行政策因而減少之收入,經由政府補助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位
支付對顧客欴補貼費用者,應另設科目,並列為營業外收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