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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一個月以上者,除出席國際會議人員按實支給外
,其餘出差人員生活費之支點,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地點留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自第二個月起按八折支給
。
二、在同一地點留駐三個月以上者,自第四個月起按七折支給。
三、出差人員不得藉故在非任務所在地點停留,規避以上一、二兩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