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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