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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