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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年資,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金或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依該條例規定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