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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摺
,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亦得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
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優惠存款
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受
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動續
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滅後再
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
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
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存
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優
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