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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停職人員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規定應予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依公務
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許復職。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其免
職案經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