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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教育及研究人員經遴選轉任試署法官或實任法官者,其俸級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起敘。
前項人員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公務年資,得依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之規定,採計提敘俸級。
第一項轉任試署法官人員試署期滿改派實任法官,如所敘俸級未達實任法官最低俸級,並自該最低俸級起敘者,當年度年終評定評列良好,不再晉級。
律師轉任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及考試及格分發為候補法官者,準用前項規定。但當年度符合連續四年年終評定良好者,晉一級,並自次年度重行起算晉二級年資。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