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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交通部應按保訓會依年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交通事業機關(構)陞遷考核有關規定所定評分項目及標準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交通部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交通部依本辦法重新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