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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公務員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有兼職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始得繼續兼任。